(2017)闽092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诗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345号原告: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5支路1号5层。法定代表人:周开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平,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诗彬,男,汉族,住古田县。原告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德市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 霞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