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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信堂与赵光涛、卢新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堂,赵光涛,卢新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3778号申请人:王信堂。被申请人:赵光涛。被申请人:卢新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信堂于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陈海廷自愿为申请人提供鲁G×××××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春晖人民陪审员  秦仁信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