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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恢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杨庆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艳,杨庆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恢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艳,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杨庆秀,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退休职工,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庆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庆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偿还申请人刘晓艳借款17000元,承担执行费155元,但被执行人杨庆秀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晓艳与被执行人杨庆秀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刘晓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恢7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