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朝阳市豪德广场林东仪器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凌源之美海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豪德广场林东仪器经销部,凌源之美海岳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豪德广场林东仪器经销部负责人:孙寿行,经营业主。被执行人:凌源之美海岳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潮,经理。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豪德广场林东仪器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凌源之美海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0186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豪德广场林东仪器经销部,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豪德广场西区。负责人:孙寿行,经营业主。被执行人:凌源之美海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镇大德庄村。法定代表人:魏海潮,经理。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豪德广场林东仪器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凌源之美海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0186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波执行员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光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10月26日评议地点:执行局417室执行长:赵剑波执行员:张敏、韩永海书记员:李光辉评议记录如下:执行长:赵剑波今天我们就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豪德广场林东仪器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凌源之美海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有关事宜评议,首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执行员:张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请二位发表意见。执行长:赵剑波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执行员:韩永海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评议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7)辽1382执496案件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