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2057号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法定代表人:龙晓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万权,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欣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