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侯天友、常宸舶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天友,常宸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侯天友,男,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现住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霞,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常宸舶,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现住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本案执行费500元已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