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永梅申请执行自贡市明望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自贡市明望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自贡市明望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杨仁福,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自贡市明望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