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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连洲、王世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洲,王世兰,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577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洲,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胶南市。被执行人王世兰,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隐珠街道办事处云海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72782360-6。法定代表人王世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洲与被执行人王世兰、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2632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5)南商初字第7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5)南商初字第7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577号。现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47717元,并已交付执行费,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700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