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64年4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判决牛春珍自行修建院墙,因牛春珍现无能力修建,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牛春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涛涛人民陪审员 郭红征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红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