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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64年4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判决牛春珍自行修建院墙,因牛春珍现无能力修建,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牛春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涛涛人民陪审员  郭红征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红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