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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15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黄焕娥与赵凯光、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焕娥,赵凯光,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焕娥,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灵宝市亚武西区。被执行人:赵凯光,男,1971年2月3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凯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朱阳镇运头村。法定代表人:赵凯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10月23日生效的(2017)豫1282民初第3420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凯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凯光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凯光在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的账户25×××49CNY0存款6523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