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罗大铭与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雷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大铭,雷雪峰,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428号申请执行人:罗大铭,男,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雪峰,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042242。法定代表人雷雪峰。罗大铭申请执行雷雪峰、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梁佩飞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大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雪峰、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雷雪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以及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但上述房屋均已被抵押且我院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代伟审 判 员 谭联贵审 判 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高海龙书 记 员 贾麒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