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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贵录与被执行人张贵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贵录,张贵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贵录,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万荣县裴庄乡范新村第五居民组。被执行人张贵立,男,汉族,1960年4月22日出生,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秦贵录与被执行人张贵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晋088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贵录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贵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4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