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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莉与陈景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陈景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988号原告刘莉,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景宇,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莉与被告陈景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倩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认购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7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产认购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黄岛区石雀滩路1号10栋1单元102户房屋。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00000元,由于被告违约,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房产认购合同》中的房屋出售方为陈景宁。本院认为,原告欲起诉陈景宁而起诉了陈景宇,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莉对被告陈景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