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诞华与袁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诞华,袁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民初2001号原告:吴诞华,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520929。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710730456。被告:袁永华,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吴诞华诉被告袁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诞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永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将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到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上。被告出具的借条上对借款的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承诺2015年8月15日之前归还。然而借款期满后,被告却没有如约归还借款,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归还借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失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袁永华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5日,被告袁永华出具书面借条一份:“今借吴诞华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立此为据,承诺八月十五日之前归还”。同年5月4日原告吴诞华通过招商银行分3笔,每笔转款5万元,共计转款15万元至被告袁永华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永华向原告吴诞华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账为证,被告未到庭就借款归还情况提供证据及抗辩,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吴诞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吴诞华已预交),由被告袁永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员 胡振艺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亚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