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征马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征马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6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征马衣,男,无业,暂住太原市。2013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刑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征马衣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征马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南征马衣在本市杏花岭区淖马沟东煤宿舍院内,爬窗进入该宿舍1号楼2单元204室被害人赵某家,将一个黑色女士挎包(未认定价格)盗走,后丢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当天凌晨,被告人南征马衣又爬窗进入1号楼2单元206室被害人薛某家,将一部OPPOR9st手机(认定价格为2246元)、一部红米手机(认定价格为616元)、一部苹果6Plus手机(认定2204元)、一块仿Rolex手表(未认定价格)、一个男士手提包(未认定价格)和50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未追回,其余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薛某。2017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南征马衣在本市杏花岭区东沟村东秀苑新区,爬窗进入11号楼2单元302室被害人张某家中,将一块RedVionlin手表(未认定价格)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南征马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被害人赵某、薛某、张某的陈述;对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南征马衣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南征马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南征马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南征马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南征马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南征马衣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赵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季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