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万有、天津市鑫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有,天津市鑫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475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有,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冶金集团天津金属制品实验厂托管中心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3号1号楼3042房间(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忠浩。本院在执行李万有与天津市鑫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鑫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