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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龙胜源恒杉川木业有限公司、涂向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龙胜源恒杉川木业有限公司,涂向启,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龙胜源恒杉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县泗水乡。法定代表人林宗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涂向启。被执行人: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城。法定代表人郭培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龙胜源恒杉川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向启、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早已经于本院对本案立案之前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已经没有再执行的必要,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秀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英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