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国成与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成,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4509号原告:郑国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为帮,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涵,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国成与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为帮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0.01%自2016年9月15日起计至原告实际取得权属证书之日止)。案件无争议事实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月18日。二、商品房地点:厦禾•裕景(北区)(二期)地下室地下一层第130号车位。三、合同总价款(逾期办证违约金计付基数):400000元。四、协助办证义务履行期限起算时间:2016年6月17日。五、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每日按合同总价款0.01%。六、不动产初始登记收件收据出具时间:2017年7月6日。七、通知办证时间:2017年7月10日。争议焦点分析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起算时间的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合同约定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承担责任。违约金应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90日,即2016年9月15日开始计算。被告主张,《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180日后,即2016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系对主合同条款的补充,该条款并未排除被告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及协助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义务,合法有效。双方均确认协助办证义务履行期限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故被告应于该日起180日内即2016年12月13日前履行协助办证义务,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自2016年12月14日起算。二、逾期办证违约金截止时间的认定原告主张,应截止至原告实际取得讼争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被告主张,应截止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初始登记收件收据之日即2017年7月6日。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不动产登记机关已于2017年7月6日出具初始登记收件收据,被告亦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原告办理权属登记,应视为依约履行了协助办证义务,故逾期办证违约金宜计算至2017年7月6日。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逾期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8200元(400000元×0.01%×205天)。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国成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8200元;二、驳回原告郑国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