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鲁0683执18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鲁0683执183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济南市经十东路圣井高科金园,组织机构代码:72076811-4。法定代表人:梁志银,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晓,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以本院(2017)鲁0683民特3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晓的配偶张培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晓的配偶张培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凯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