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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0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任保真、李甲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保真,李甲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0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任保真,男,1950年5月14日,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甲义,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49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甲义名下所有的鲁P×××××号、鲁P×××××号汽车两辆,现申请执行人任保真与被执行人李甲义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甲义名下所有的鲁P×××××号、鲁P×××××号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