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亮亮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亮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5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亮亮,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枣阳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取保候审,7月22日被逮捕。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亮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粤1972刑初10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亮亮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人杨亮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亮亮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亮亮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刑初10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莫强审判员 赵 骞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