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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刘松、张学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刘松,张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被执行人刘松,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毛家院委**组。被执行人张学明,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城西委**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松、张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83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 # xB;代理审判员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陈   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