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660庄丽与张杰、石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丽,张杰,石春霞,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庄丽。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石春霞。被执行人纪华。申请执行人庄丽与被执行人张杰、石春霞、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据同一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804执2717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被执行人应承担款项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丽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