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陶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陶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341号原告:王春玲,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蔚县。被告:陶羽丽,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蔚县。原告王春玲与陶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王春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审判员 乔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剑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