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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8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广辉与郭留威、张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辉,郭留威,张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868号原告:刘广辉,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留威,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宏志,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辉与被告郭留威、张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辉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