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8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广辉与郭留威、张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辉,郭留威,张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868号原告:刘广辉,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留威,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宏志,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辉与被告郭留威、张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辉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