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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希孟、李澄奇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孟,李澄奇,林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5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希孟,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澄奇,男,1996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员工,住苏州。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翔,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殴打被害人高某1,致其轻伤;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高某2、高某3的证言笔录,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应以故意���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均系自首。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在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老街某酒吧内,因认为被害人高某1影响酒吧经营而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致被害人高某1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高某1锁骨的伤势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7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高某2、高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在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老街打伤被害人高某1的起因及经过。2、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高某1的伤情。3、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侦破及三被告人归案的情况。4、和解协议,证实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高某1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5、户籍资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均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希孟、李澄奇、林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积极赔偿等途径,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引发的原因及致被害人轻微伤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希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澄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人民陪审员  顾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