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陈国忠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13执恢497号申���人:陈国忠,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万达新城普达里小区*******室。被执行人: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陵园街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忠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辰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