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与周秋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周秋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3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85528L),住所地:江山市区解放路1号。主要负责人:程继,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湘瑾,女,系该行员工。被告:周秋荣,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与被告周秋荣信用卡纠纷,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以被告周秋荣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范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