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姜军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450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普兰店市普湾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姜某,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姜某为行政非诉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辽0214行审1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姜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姜某于2017年3月13日将罚款交付给申请人,但其所占用土地因建筑房屋正在使用无法拆除,此案暂不具备拆除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行审16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张忠华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