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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雪玲、江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雪玲,江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雪玲,女,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尧,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澳门永久性居民,住湛江市赤坎区,上诉人梁雪玲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雪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