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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呼志强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刑初672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呼志强,男,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志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嘉、阎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呼志强窜至神木市神木镇精煤路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精煤路附近巷子内未拔车钥匙的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呼志强驾驶所盗电动摩托车行至神木市神木镇恒电家苑西侧时,因摩托车电量不足,呼志强便将该摩托车推至附近的一处拆迁房内,用随身携带的套筒扳手及改锥拆卸摩托车的电瓶时,被附近的居民发现并报警,神木市公安局民警迅速出警,将正在拆卸摩托车电瓶的呼志强抓获。经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摩托车价格为21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呼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电动车合格证、销售保修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呼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呼志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呼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