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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彦芬与张明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倍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芬,张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孙彦芬,女,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张明庆,男,1962年农历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关于孙彦芬申请执行张明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宣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明庆给付孙彦芬医疗费、护理费人民币23645.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因张明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彦芬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