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白炳诉被告高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炳,高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993号原告:白炳,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高剑,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白炳诉被告高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白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炳对被告高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炳撤回对被告高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白炳负担。审 判 长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