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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白炳诉被告高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炳,高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993号原告:白炳,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高剑,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白炳诉被告高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白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炳对被告高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炳撤回对被告高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白炳负担。审 判 长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