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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木炎与洪进步、洪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炎,洪进步,洪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601号原告:陈木炎,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进步,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鹏飞,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陈木炎与被告洪进步、洪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洪鹏飞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木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洪进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木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木炎撤回对洪进步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家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