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万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888号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新城区文化路北侧(69241部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系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忠,男,回族,出生年月日不祥,住吉木萨尔县。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万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