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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立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503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立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立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耀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6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郭立强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北侧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郭立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郭立强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案发时郭立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C1证,其驾驶证有效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鲁E×××××号小型客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寨王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立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迅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