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陈建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67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农,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至同年8月23日间,被告人陈建平在莆田市荔城区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赌博,接受违法行为人陈某1、陈某2(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投注,与违法行为人陈某1、陈某2赌资交易合计人民币175945元。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建平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建平已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并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候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务收据,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手机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牟利,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7594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陈建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建平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主动预交罚金,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小条子七张、六合彩书籍八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炳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