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五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五金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5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五金百货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花园64栋1层3号,经营者田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梅,系经营者田德兵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五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