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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何仁伟与郑陌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伟,郑陌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789号原告:何仁伟,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住白山市。被告:郑陌富,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琴,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仁伟诉被告郑陌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