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何仁伟与郑陌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伟,郑陌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789号原告:何仁伟,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住白山市。被告:郑陌富,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琴,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仁伟诉被告郑陌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