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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先达、吴若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先达,吴若娥,陈春喜,丁永高,马建忠,臧其恒,郭海豹,沈翠梅,马继刚,谷小艳,沈柳含,沈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先达,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被执行人:吴若娥,女,1961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被执行人:陈春喜,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被执行人:丁永高,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建忠,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臧其恒,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郭海豹,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翠梅,女,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马继刚,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谷小艳,女,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柳含,女,1991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沈思刚,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先达、吴若娥、陈春喜、丁永高、马建忠、臧其恒、郭海豹、沈翠梅、马继刚、谷小艳、沈柳含、沈思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6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