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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等与王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王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4193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东光村静居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138458。法定代表人王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0号泰隆大厦西楼A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94800327P。法定代表人李世民,系公司区域总监。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韪,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职工。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谣,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王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