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365朱冬顺与章瑞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顺,章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朱冬顺,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在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交巡警支队工作,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章瑞福,男,1940年10月13日生,汉族,在无锡市交电站退休,住无锡市南长区。申请执行人朱冬顺与被执行人章瑞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章瑞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冬顺7.4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75元(已由朱冬顺预交),由章瑞福负担。章瑞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朱冬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2.车辆登记方面,经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章瑞福与他人共有清扬路27-1206室房产(本院已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上章瑞福与他人共有清扬路27-1206室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按月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及查封清扬路27-1206室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晓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