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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汪德芳、周学章、吕忆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德芳,周学章,吕忆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696号申请执行人:汪德芳,女,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周学章,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吕忆莲,女,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汪德芳申请执行周学章、吕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己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