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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唐纯慧与李逐波、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纯慧,李逐波,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273号原告:唐纯慧,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逐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向玲,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8日,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纯慧与被告李逐波、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纯慧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纯慧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纯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170.00元,由原告唐纯慧负担。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星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