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复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学冰、深圳市利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成,李学冰,深圳市利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复16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姜东成,男,汉族,1962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被申请追加人、被异议人):李学冰,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利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下围园工业区8号三楼301,组织机构代码:685385037。法定代表人:李学冰。复议申请人姜东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利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东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415号。执行过程中,姜东成申请追加李学冰为被执行人,该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深宝法民二执加字第28号民事裁定,驳回姜东成追加李学冰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姜东成不服该裁定,向该院提出异议,该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粤0306执异22号民事裁定,驳回姜东成的异议请求。姜东成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姜东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姜东成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姜东成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绿叶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