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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明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明发,林日国,俞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明发,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林日国,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丽英,女,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明发、林日国、俞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何明发、林日国、俞丽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俞丽英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