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艾曼、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杨某,王某,高某,陈某某,陈1某,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异7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艾某,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季忠,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王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雪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于其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黄肖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5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陈1某,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树岷,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杨某、王某、艾某、高某、陈某某、陈1某、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艾某对执行其房屋及车库评估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10月26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雪花到庭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艾某称,1、连云港市海州区XX南路XX号楼X单元XXX室是异议人居住房,面积为139.3平方米,一家四口,婆婆年迈,患有高血压,脑血栓,平常行动不便,每天大多时间都居住在该房屋内,如果强行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将导致老人及其余三口人无家可归,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请贵法院对该房屋终止评估、拍卖程序。房屋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明显过低。2、海州区XX南路XX号X号车库房屋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明显过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称,1、对异议人提出的是一套房屋执行问题,我行承诺按照本地租金标准从房屋拍卖、变卖款中支付5-8年租金给异议人以解决居住问题。2、异议人认为房屋评估价格偏低。我行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是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的评估,委托司法评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资产评估机构是依照鉴定程序经过实地勘察及市场调查所作出的估价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作为法院对资产拍卖的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杨某、王某、陈某某、陈1某、高某、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本院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艾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6月1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借款本金27875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3年12月20日止欠息438013.3元,自2013年12月21日起,以278757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与方式计收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太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杨某、王某、高某、陈某某、陈1某、艾某、连云港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205元,由被告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太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杨某、王某、高某、陈某某、陈1某、艾某、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上述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后,2017年3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艾某名下的连云港市海州区XX路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丘号XX)、海州区XX南路XX号楼X号车库(丘号XX)予以评估拍卖。2017年4月28日本院向连云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局出具《价格征询函》进行询价。经询价,房屋建筑面积139.3平方米,鉴证价值128.4万元,鉴证基准日2017年4月28日。车库建筑面积17.18平方米,鉴证价值9.62万元,鉴证基准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艾某送达了连价鉴[2017]219号《询价意见书》。9月6日艾某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1、作为本案的债务及保证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应当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保证人艾某名下的房产、车库予以强制执行。在本院评估被拍卖房产中,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连云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局进行询价,鉴定机构依法对被评估的房产进行了价格认定,程序合法,价格认定适当。异议人认为房屋、车库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明显过低的理由不能成立。2、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房屋、车库,已经向法院作出承诺在房屋、车库拍卖、变卖款中扣留5-8年租金给异议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异议人以将导致老人及其余三口人无家可归,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请求终止评估、拍卖、变卖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异议人艾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艾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卿人民陪审员 孔善禹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异议人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第二十条金钱债权人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付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