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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晋州市朝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朝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013号原告:晋州市朝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晋州市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777152837。法定代表人:张宝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彦平,男,汉族,住晋州市。原告晋州市朝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晋州市朝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州市朝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晋州市朝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