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丽华与岳阳纬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华,岳阳纬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470号原告:魏丽华,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东山镇杨树分场一组01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朗,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必应,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纬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路老楼区法院院内3栋303号。法定代表人:陈荣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花,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丽华与被告岳阳纬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丽华负担。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