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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连弘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充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弘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初4001号原告大连弘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委托代理人刘贤才,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瑛,女。被告于充年,男。原告大连弘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实物业”)诉被告于充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宋笑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淑华、王莹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贤才、卢瑛,被告于充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弘实物业诉称,被告系泊林和山小区业主,自2008年5月入住后,只交纳了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287.35元,从2009年1月起,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催告无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940.00元【0.60元/㎡(月×68.41㎡×96个月(2009年1月-2016年12月)】。被告于充年辩称,被告拖欠物业费是因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向原告反映的相关物业服务问题均未得到解决。第一,小区高层楼顶存在违建,物业答复已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但至今未予以解决;小区绿化带存在个别私搭乱建现象;人行步道改停车位;第二,2016年10月下水管主管道漏水,由被告自行修复;单元门对讲损坏无人修理,由被告自行修理;第三,楼道垃圾会清理,但楼道内堆放杂物没有清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物业费分户卡片显示,物业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凌路叠翠园,用户姓名为于充年,房屋建筑面积68.41㎡。大连大实企业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充年于2008年5月28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住宅按建筑面积0.60元/月/平方米;除交纳首期物业服务费外,按季度交纳,每季首月15日前交纳本季度物业服务费。第九条第四款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0.3%按日收取滞纳金,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落款有大连大实企业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签章和被告于充年的签字。原告提供2010年4月27日、2012年3月19日、2014年1月7日、2015年11月10日张贴于大连弘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公示板上的催费通知显示了原告弘实物业对物业费的催缴情况。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催缴单、物业费分户卡片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弘实物业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且原告已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而被告收到通知后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足欠交的物业服务费合计3,940.42元(自2009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按0.60元/㎡/月×68.41㎡×96个月标准计算),但原告仅主张3,94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另外,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到位的物业服务为由。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可以合理方式提出异议,而非以拒交物业费来进行对抗;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需要业主、物业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也应不断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于充年给付大连弘实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3,9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充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宋笑彦人民陪审员  张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雨欣附:适用法律条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